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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出臺將為山西打好凈土保衛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發揮重要作用。
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從頂層設計上明確法律責任、建立法律制度,標志著土壤污染防治制度體系基本建立。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相應出臺條例,是繼2018年11月修訂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今年7月制定水污染防治條例之后,推進全省環保領域法規更加科學完備的又一有力措施,山西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由此將更加系統完善。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標準、監測和詳查,第三章預防和保護,第四章風險管控和修復,第五章保障和監督,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相比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目前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處于起步階段,存在制度不完善、標準規范缺失、權責不清晰、程序不規范,以及基礎薄弱、底數不清等問題。條例立足省情實際,制定科學、系統、完善、可行的制度規范,將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使山西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從此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發展軌道。那么,新出臺的《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它能否滿足公眾對依法建設“美麗中國”的期待?能否有效改善土壤污染現狀?就有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李棟梁。
記者:制定出臺《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的意義是什么?
李棟梁: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我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律支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建設生態文明,重在建章立制。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出臺《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是我省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省人大常委會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生態環保決策部署、依法履職盡責的具體行動。
二是配套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健全和完善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法規。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從頂層設計上明確法律責任、建立法律制度,標志著土壤污染防治制度體系基本建立。省人大常委會相應出臺條例,是繼2018年11月修訂我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今年7月制定水污染防治條例之后,推進我省環保領域法規更加科學完備的又一有力措施,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由此將更加系統完善。
三是引領和推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從制度上保障和規范打好凈土保衛戰。相比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目前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處于起步階段,存在制度不完善、標準規范缺失、權責不清晰、程序不規范,以及基礎薄弱、底數不清等問題。條例立足省情實際,制定科學、系統、完善、可行的制度規范,將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使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從此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發展軌道。
四是回應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呼聲,以法治方式法治力量推動建設美麗山西。近年來,土壤污染日益成為廣大群眾關注的熱點,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加強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議案,社會各界對通過制定嚴格制度強化土壤污染防治有著普遍共識,省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這次會議出臺條例,回應了社會各方面關切,體現了省人大常委會的擔當作為,凝聚起防治土壤污染的強大合力,將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建設美麗山西發揮重要作用。
記者: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已實施了幾年,我省目前工作推進情況如何?
李棟梁: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十條”)自2016年出臺以來,省政府印發了《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逐年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行動計劃,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不斷創新機制,強化舉措,狠抓落實,在摸清底數、風險防控、源頭治理等方面持續發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目前,由國家統一組織的全省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基本結束,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穩步推進,受污染耕地分類管理全面啟動,污染地塊的再開發利用體系初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控措施逐步落實,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順利。根據農用地詳查結果,我省農用地土壤絕大部分達標,這為我省發展生態有機農業奠定了良好基礎。
記者:《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有哪些亮點?
李棟梁:為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實現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我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在防治重金屬與有毒有害有機物污染上分類、分行業做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結合我省行業企業特點在源頭預防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條例》強調了政府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監督管理。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有關部門的土壤污染防治責任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第四條明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是加強了標準制定、監測網絡構建等基礎性工作。制定實施適合本省土壤污染防治區域特點和重點的地方標準和環境監測網絡,是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礎?!稐l例》第六條明確授權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土壤環境監測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方面的技術規范。第七條明確了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土壤環境實際情況,在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站(點)基礎上,補充設置省級土壤環境監測站(點)。
三是突出了土壤污染預防和保護的山西特色。《條例》首先從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以及建設項目選址方面提出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和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明確了建設項目選址要求。其次,明確提出要協同推進大氣、水、土壤污染預防,從源頭預防土壤污染。同時,分別從重金屬污染、礦產資源開發、工業固廢堆場、土地復墾等我省土壤污染防治重點領域提出了具體預防和保護措施,特別是針對我省近年來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填充復墾造地項目的大面積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提出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利用工業固體廢物填充復墾造地和生態修復的技術規范。另外,在農業投入品污染預防方面,《條例》第二十二條建立了相關配套激勵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使用符合標準的有機肥、高效肥和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以及采用生物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的農業生產者,制定具體補貼辦法”。
四是強化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要求。本著“污染擔責”的原則,《條例》確立了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順序承擔責任的制度框架。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的義務并承擔相關費用,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相關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都無法認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相關防治責任。在農用地風險管控方面,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規定了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者土壤環境質量類別降為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的地區,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進行預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在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方面,第二十八條明確和細化了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7種情形;第三十條規定了污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選址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明確了對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記者:《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出臺后,下一步如何進行貫徹落實?
李棟梁:為了貫徹落實好《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我們將從以下幾方面予以推進:
一是加強普法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去年出臺,今年1月1日剛開始執行,目前社會大眾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了解較少,下一步我們將結合《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的出臺,加大宣傳力度,將《條例》學習納入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計劃,邀請專家進行專題講座,編制印發《條例》單行本,做到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人手一冊。同時,做好《條例》的社會宣傳工作,利用網站、報紙、電視等媒體開展宣傳教育,利用“6.5環境日”“12.4法制宣傳日”等節日,組織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街頭宣傳、咨詢活動,為《條例》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是嚴格環境執法。我們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加強調查監測、源頭預防,深化農用地分類管理、建設用地準入等工作,不斷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體制。通過強化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開展土壤生態環境環保督察、專項執法、年度考核等措施,逐步建立土壤生態環境執法的常態化機制。依法對違法行為嚴查重處,絕不姑息。
三是強化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各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廣泛宣傳保護土壤生態環境的正面典型,曝光土壤生態環境違法的負面典型。廣泛發動群眾,利用“12369”環保舉報熱線、網絡舉報、信件舉報,多渠道全方位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創建全民行動、全民監督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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